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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干货,锡山区生态环境局给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写信说了啥?

2020-08-31 17:36:47

尊敬的相关公司负责人:

你好!

近年来,在全区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良好天数明显增加。然而,臭氧污染在夏秋两季有减少好天数的趋势,已成为制约我省夏秋两季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首要因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产生臭氧的主要前体。因此,开展全区域VOCs污染防治迫在眉睫。

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国家标准》(GB37822-2019),对VOCs的综合控制提出新的要求,涵盖VOCs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全过程。

涉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公司须关注以下规定:

1.按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要求收集和处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来源;

2.如采用外置排风罩,应按GB/T 16758和AQ/T 4274-2016规定的方法进行风速测量和控制。测点应选择在离排烟罩开孔面远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有关行业规定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应关闭。排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如果处于正压状态,则对管道部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检漏值不应超过500 mol/mol,感官检测无泄漏;

4.当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备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低于80%;区域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在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备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低于80%;除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原辅材料外;

5.在开口液面以上100mm处检测到的VOCs浓度≥200 mol/mol(特殊控制要求为100 mol/mol),应密封,并将进、排与环境空气隔离;

6. 含VOCs废水储存处理设施开放液面以上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 mol/mol(特殊控制要求100 mol/mol),并满足下列规定之一:a)采用浮顶;b)采用固定顶盖,将废气收集到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c)其他等价措施。

7.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出现故障或大修时,应在大修完成后停止相应的生产工艺设备投入使用;不能停止或者不能及时停止生产工艺设备的,应当设置应急废气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8. 企业应该建立一个分类帐记录的主要操作和维护信息废气收集系统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仪器治疗设施,如操作时间、废气处理体积,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体积,催化剂的更换周期和关键操作参数如更换数量和吸收液的pH值。

要求各企业负责人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防止违法现象的发生。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省级标准的,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污染单位将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我区《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将被记入信用记录,这将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环境违法行为将付出巨大代价。

为了加强预防和控制空气污染的关键领域和行业,关注污染预防和控制的核心目标和任务,关注关键任务的实现,并促进该地区的空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改进,我们局将继续组织特殊的执法和企业帮助空气污染预防和控制。关注企业综合管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仪器,开展执法援助行动恢复工作和生产企业和“送法律企业”活动,提高指导和帮助,积极支持和协助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和污染物稳定和标准排放的双赢的局面。

良好的环境质量需要各级政府的勇气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它还要求企业改进生产流程,遵守法律和标准,并要求公众参与。非常感谢大家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衷心希望大家尽到自己的责任,携手打好蓝天之战,为改善全社会空气质量贡献力量。

附加:

1. 相关法律法规:

1. 第99条第(2)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防治空气污染”:违反本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生态和环保部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纠正或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改,和不少于1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但不超过一百万元;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

2. 第 108条第(1)项空气污染防治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反本法规定,提交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生态和环保部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20000年改正,处以罚款的罚款超过200000元或更少;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一)不在密闭空间、设备内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的;或没有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如果有下列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商和运营商不构成犯罪,除了惩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保护署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转移到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三)通过隐蔽管道、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篡改监测数据,或者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运行,逃避监督,非法排放污染物的。

4. 第 108条第(2)项空气污染防治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反本法规定,提交下列行为之一,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改正,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的罚款不超过200000元;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二)工业涂料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涂料或者未建立、维护账簿的。

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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