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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专项执法7月1日正式开启,这十种行为要注意了

2020-08-31 17:30:50

关注十种行为

“计划”要求,在7月15日之前,每个城市将专注于烯烃、芳烃、醛类和其他臭氧潜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仪器种类根据当地的产业结构特征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仪器发射源等,以确定关键地方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仪器控制和组织完成调查VOCs-related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关键控制企业,明确主要生产环节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仪器,并逐一建立管理账户。

生态和环境指出,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各地区提供指导和协助VOCs-related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关键控制企业在该地区,并达到完全覆盖的关键领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将排放标准稳定、经营管理规范、环保效益高的企业列入监督执法积极清单。做好7月1日全面实施药品、涂料、油墨、胶粘剂等行业排放标准和无组织VOCs排放控制标准的准备工作,协助引导企业加快实施排放合规改革。对于整改滞后的企业,须定期通过现场指导、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提醒,确保达标。

同时,7月1日之后的“计划”强调,按照“双随机一开放”模式,将进行执法行动,企业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稳定和不符合要求的无组织的控制,将会依照法律、法规的惩罚。将石油化工、化工、煤化工、医药、农药等实施停工维修的行业纳入执法监督范围,检查开机、停工及清洗、物料回收、清洗、排空、烘干等周期是否符合排放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权适用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规范行政处罚权的适用和监督,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查处违法情节和严重后果,反复调查,反复违规者,公开揭露典型案件。

此外,生态环境部介绍,查处范围主要包括10类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

储存、转移、运输及处置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露天、泄漏等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物料;

化工等行业采用开式、开流式生产设备;

不工作时,打开VOCs物料反应装置的进出口、检查口和观察孔;

露天喷涂、风(风)干等生产作业(大型工件除外);

设备及管道部件的密封点有明显的渗漏、滴漏;

有机废气管道有破损、异味、漏气等可检测泄漏;

高浓度有机废水在收集、贮存和处理过程中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

生产过程和使用环节产生的有机废气不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擅自关闭或者非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和VOCs自动监测设施;

在石化、化工、有机化工原料制造、农药制造、化肥制造、焦化、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许可证排放污水。

VOCs排放控制的十个要点

1. 如果使用符合国家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且排放浓度稳定,排放速率符合规定,则相应生产工艺可不需要建设末端处理设施。在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小于10%的过程中,不需要采取收集和处理无组织排放的措施。

2. 高浓度vocs废水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理应采用密闭覆盖。如果设备和管道的密封组件在企业携带气体和液体挥发量大于或等于2000,一个全面的账户应该建立和一轮泄漏检测和修复(LDAR)应该从6月到9月份完成及时修复泄漏的来源;石油炼制、石化、合成树脂等企业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开展LDAR工作,加强对备用泵、在用泵、调节阀、搅拌器、开管等的检查,加强质量控制;VOCs处理设施和储存,罐体的密封点包括在检查计划中。

3.组织企业进行自我检查现有挥发废气收集率,同步操作速度和处理设施的去除率,专注于处理设施,仅使用光致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体、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过程,将在7月15日完成。对不符合要求的VOCs收集处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确保其达到排放标准。除气味控制外,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子体、光催化和光氧化。有特殊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行业排放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制定行业标准的,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已经建立是的,根据地方标准。

4. 按照“因收集而收集”的原则,提高废气的收集率。推动取消尾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需要留置的,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留置旁路清单。非紧急情况下应保持旁路关闭,旁路应密封,并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和流量。通过规划等方式加强监督,开业后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会计记录。

5. 将无组织排放转化为有组织排放以供控制,优先使用封闭设备,在封闭空间内操作,或使用全封闭集气罩收集方法;当地气体收集头罩,合理的选择应该基于集合的特点废气排放点,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仪器最远的位置打开air-collecting罩表面,控制风速不小于0.3 m / s,并更换大功率风扇,添加烟道球迷,添加垂直窗帘等,及时转换。

6. 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开同停”的原则,提高处理设施的作业率。按照处理工艺要求,只有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状态后才能启动生产设备,在停止生产设备并完成VOCs废气的收集处理后才能关闭处理设施。VOCs废气处理系统出现故障或大修时,应在大修完成后停止相应的生产工艺设备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不能停止或者不能及时停止生产工艺设备时,应当设置应急废气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提高处理设施的去除率,不得稀释排放的污水。

7. 企业应当新建污染控制设施或者改造现有污染控制设施。根据废气的特性、VOCs的组成和浓度、生产条件等,合理选择处理工艺,处理难度大,处理工艺单一难以达到稳定的标准。是的,有必要结合使用多种技术。若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选用碘值不低于800mg /g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适量添加,及时更换;各地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企业按期更换活性炭。如长时间不更换的,应在7月底前更换一次,将废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并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

8. 将同一乡镇及相邻乡镇结合部10家以上的同行业企业确定为企业集群,将VOCs年发电量在10吨以上的企业确定为控制企业。各地要考察以石化、化工、医药、农药、电子、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汽车制造、修船等行业为主的工业园区;调查药品、农药、涂料、油墨、粘合剂、染料、和日本的化工、化学添加剂、合成皮革、橡胶轮胎制造、有机化工原料制造业和其他化学工业,溶剂型涂料、油墨、粘合剂和其他有机溶剂被用于家具、零件制造、钢结构、铝概要、铸造、彩色涂层板、电子元器件、汽车修理、以包装印刷、人造板、皮革制品、制鞋等行业为龙头企业集群。

9. 合格的石化和化学工业园区应该分析公司的成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仪器,确定特征物质,促进建立健全的监测和预警监测系统,进行导航监控、电网监控和跟踪分析,提高统一公园LDAR管理系统纳入公园的环境保护监测和管理平台。

10. 油库应采用底装方式。充注过程中产生的油气应进行封闭的收集和回收。加工装置的进、出口应装有气体流量传感器。7月15日前,对油库油气封闭收集系统进行检查。从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的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0.05%。运输汽油的油罐车应配备底部装卸系统和蒸汽回收系统。在加注燃料时,从油箱中排放出来的蒸汽可密封进入储存回收系统,以确保汽油和蒸汽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产生的油气可以及时回收到汽车油箱中。除必要的紧急维修外,不得因运行、维护、管理等原因造成油气泄漏;

六个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环节

6月10日,生态环境部以加急函的形式发布《关于组织加强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协助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0〕321号)。通知指出,指导和帮助地方执行任务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仪器)2020年治理,生态和环境计划开展夏季臭氧污染预防和控制监督援助工作从6月到9月,全面促进挥发的有效治理和控制。其中,针对VOCs治理、监督和协助的关键,应关注以下5个行业和这6种VOCs排放的管理环节:

九个无组织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很容易被视为非法

01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不处于负压状态,或正压状态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 mol/mol。

适用处罚条款:第 108条第(1)项空气污染防治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反本法规定,提交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生态环境部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改正,处以罚款,超过20000元的罚款不超过200000元;如果它拒绝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整改:(1)生产和服务活动产生废气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不进行密闭空间或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不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或未能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02当废气收集的外部排气罩(收集罩),在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仪器远的位置打开排气罩表面,控制风速不达到0.3米/秒(相关行业规定有具体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适用处罚条款:第 108条第(1)项空气污染防治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反本法规定,提交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生态环境部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改正,处以罚款,超过20000元的罚款不超过200000元;如果它拒绝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整改:(1)生产和服务活动产生废气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不进行密闭空间或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不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或未能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03在设备、管道部件VOCs泄漏控制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1. 企业密封点超过2000个(含2000个),但未进行检漏修复工作;

2. 没有按照规定的频率和时间进行检漏和检修;

3.现场随机抽查。当试验不超过100个密封点时,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密封点不在修复期内,显示出明显泄漏或超过泄漏浓度。

是否按照规定的频率和时间进行检漏和检修工作,应根据台账数据确定。

适用处罚条款:第 108条第(1)项空气污染防治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反本法规定,提交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生态环境部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改正,处以罚款,超过20000元的罚款不超过200000元;如果它拒绝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整改:(1)生产和服务活动产生废气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不进行密闭空间或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不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或未能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04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有机聚合物的产品不得用于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没有采取本地VOCs收集措施(VOCs质量低于10%的产品除外)。

适用处罚条款:第 108条第(1)项空气污染防治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反本法规定,提交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生态环境部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改正,处以罚款,超过20000元的罚款不超过200000元;如果它拒绝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整改:(1)生产和服务活动产生废气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不进行密闭空间或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不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或未能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05未按要求配置VOCs处理设施(当收集的废气中NMHC的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低于80%;在收集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率≥2kgh时,应配备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的规定,适用处罚条款:第 108条第(1)项空气污染防治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反本法规定,提交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生态环境部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改正,处以罚款,超过20000元的罚款不超过200000元;如果它拒绝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整改:(1)生产和服务活动产生废气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不进行密闭空间或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不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或未能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06排气缸高度不超过15米(安全考虑或特殊工艺要求除外),或排气缸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造。

适用罚款条款:第 100条第(5)项空气污染防治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反本法规定,提交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生态环境部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改正,处以惩罚超过20000元的罚款不超过200000元;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污口的;

07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设备不同步。(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出现故障或大修时,大修完成后,相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同时停机投入使用;不能停止或者不能及时停止生产工艺设备的,应当设置排气应急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替代措施。适用处罚条款:第 108条第(1)项空气污染防治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反本法规定,提交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生态环境部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改正,处以罚款,超过20000元的罚款不超过200000元;如果它拒绝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整改:(1)生产和服务活动产生废气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不进行密闭空间或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不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或未能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下列行为之一,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构成构成犯罪的承诺,除了惩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保护署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扣留5日以上10日以下:(三)通过隐蔽管道、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篡改监测数据,或者防治污染设施非正常运行,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08未能按要求建立一个分类帐记录废气收集系统和主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仪器的操作和维护信息处理设施,如操作时间、废气处理体积,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的更换周期和替换,催化剂的更换周期和替换的关键操作参数如体积和吸收液的pH值。

适用处罚条款:“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即将到来的)第69条(违反分类帐记录(每天惩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由上述分区城市或当地的生态和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1000元- 20000元/天;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原处罚数额逐日连续处罚:

1. 未按照排放污染许可证的规定登记分类账;

2. 分类帐的内容不真实,不完整。

09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监控应在工厂门、窗、排气口、其他开口(孔)外1m位置,离地1.5m处进行。如果设备不完整(如有屋顶、无墙),应在操作站以下风向1米,距离地面1.5米的位置进行监测。根据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点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值(6mg/m3)或任何一次的浓度值(20mg/m3)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均判定超标。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二: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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