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生态和环境的省级部门发布了“通知要求的实现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植物”,要求从7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现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仪器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植物区”,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无组织排放VOCs的现有企业和新增企业。
意义是什么?
通过与生态环境部相关部门对接了解到,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中率先发布了《落实工厂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
针对性
江苏省VOCs排放总量较高,无组织排放是造成臭氧污染的主要原因。严格执行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有效降低VOCs排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实用性
为便于各级有效监督,明确了监测点的设置、监测方法和标准限值要求,可操作性较强。
什么是“瞬时排放”?
无组织排放是指不经过排气管的空气污染物的随机排放,包括从开放的工作场所逸出,以及通过间隙、通风口、打开的门窗和类似的开口(孔)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挥发性决定了有更多的挥发性排放。研究表明,60%以上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来自不定期排放。
宣布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5月24日,生态和环境发布了“无组织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控制标准”,要求企业实施全面过程控制存储、运输、使用和处置和光催化材料,并实现原料替代、工艺设备更新和升级,和控制技术升级和转型的要求。2020年7月1日,按照《标准》的规定实施无组织VOCs排放控制。
加强VOCs综合管理,严格执行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有效减少VOCs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标准附录a《工厂无组织VOCs排放监测要求》。
实现后发生了什么变化?
在实施前,VOCs应在公司及其周围环境(公司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进行监测。难以确定法定界线的,以公司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用界线为准)。
传统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方法:工厂边界监测
缺点:
短期排放控制的效果不佳
周边污染源的干扰(责任界定)
复杂监测方法(HJ/T55-2000)
实施后,工厂VOCs排放监测在车间外或露天操作站附近进行。
监控点位置:
监测厂区无组织排放VOCs时,应在排放口外1m的位置,如工厂门、窗、通风口等开口(孔),离地1.5m处进行监测。
如果电站不完整(如有屋顶,无墙),应在运行站向下1m,离地1.5m处进行监测。
在工厂的代表点
排气口如门窗、屋顶、煤气塔等。
高出污水水位10cm
距离车间门窗或生产设备等1米
监测方法和标准限值:
厂区内任何1小时平均NMHC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和HJ1012规定的方法。平均采样时间为1小时,或在1小时内等间隔采集3-4个样本计算平均值。NMHC在任何一小时内的平均浓度不能超过监测浓度限值。
对厂区内任何NMHC浓度的监测,应按照便携式监测仪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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